《上海市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技術創新,推進本市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和應用,提升施工技術水平,規范工程建設工法的管 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 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 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設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本市工法的審定和公布。
第五條 工法分為企業級、上海市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和國家級,實施分級管理。
企業級工法由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根據工程特點 開發,通過工程實踐應用,經企業組織評審和公布,并將公布的 企業級工法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備案。
市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審定和公 布,并將公布的市級工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在市級工法評審的基礎上,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根據評審意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擇優推薦申報。
第六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能保證工程質量和 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綜合效益,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要 求。
第七條 本市企業、以及參評工法的實踐工程項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業,均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申報市級工法,但已 申報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法的除外。
第八條 工法申報遵循企業自愿原則,每項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業申報,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5人,且按照主次順序先后 署名。申報企業應是開發應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 市級工法每兩年評審一次,評審遵循“好中選優,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條 申報市級工法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公布為企業級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領先及 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尚沒有相應的工程建 設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會審 定。
(三)工法已經過2項及以上工程實踐應用、安全可靠,具 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包括前言、適用范圍、特點、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應用實例等。
(五)工法內容不得與已公布的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市級工 法雷同。
(六)關鍵技術及專利權屬清晰,無爭議、無糾紛。 第十一條市級工法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海市市級工法申報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業級工法批準文件、工法證書;
(四)企業級工法評審意見(包括關鍵技術的評價);
(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尚沒有相應的工程建 設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提供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 會的評審審定報告;
(六)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應用證明、施工許可 證、開工報告、工程施工合同;
(七)經濟效益證明;
(八)工法應用的有關照片、視頻資料;
(九)科技查新報告;
(十)涉及他方專利的無爭議聲明書;
(十一)技術標準、專利證書、科技成果獲獎證明等其他有 關材料。
申報時,需要同時提供以上加蓋公章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 資料。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建立市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 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 識,滿足多專業、多學科的需要。專家需要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 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士、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的專家優先選任。
第十三條 市級工法的評審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堅持評審標準,做到廉潔、公正、公平、公開。
(二)評審專家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確保工法評審 的嚴肅性、科學性。
(三)評審專家應為工法申報單位保守工法的技術秘密。
(四)實行回避制度,專家與評審項目有利益關系,可能會 妨礙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主、副審專家不得評審本企業工法, 也不得評審從該企業退休或離職不滿3年的企業申報的工法。
第十四條 市級工法的評審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市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評審委員 會內設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
(二)市級工法的評審實行主、副審制。每項工法,隨機抽取無利害關系的主審專家1人,副審專家2人。每項工法在評審 會召開前由主、副專家詳細審閱材料,并由主、副審專家出具書 面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評審意見,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方可提交評 審委員會評審。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采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的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推薦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十五條 經評審的市級工法名單在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審定、予以公布。
對獲得市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市級工法有效期為8年。
對有效期內的市級工法,其完成單位應注意技術跟蹤,注重 創新和發展,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市級工法仍具有先進性的,工法完成單位在有 效期滿后,方可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建立市級工法管理和查詢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工法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在申報市級和國家級工法時,涉及關鍵技術及保密點的內容應當注明,有關部門和評委不得泄密。獲得市級工法證書的單位為該工法的所有權 人。工法所有權人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 讓工法使用權,但工法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不得變更。未經 工法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工法的關鍵技 術內容。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加快技術積累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符合專利法、科學技術獎勵 規定條件的工法及其關鍵技術申請專利和科學技術發明、進步 獎。
第二十條 市、區(縣)、特定地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推動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 的工法納入或推薦納入相關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和推廣應用工法。工法行政 管理部門應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 彰。
企業應對開發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 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市級工法的,予以全市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級工法。
企業以剽竊作假等欺騙手段獲得市級工法的,撤消其市級工 法稱號,予以全市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工法。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市級工法,或以剽竊作假等欺騙手段 獲得市級工法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徇私舞弊、違反回避制度和保密 紀律、廉潔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工法評審專家資格,予以 全市通報批評,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有效期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原《上海市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規定》(滬建交〔2006〕10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