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管理辦法》等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區縣規劃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指導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的使用和管理,保證名冊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1〕32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以下簡稱住宅綜合改造工程)是指,對本市1980年以前(不含1980年)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未采取建筑節能措施的既有住宅,進行抗震節能綜合改造的工程。
第三條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設計單位合格承包人名冊(以下簡稱名冊),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公開招標產生。
第四條本名冊適用于列入2012年至2015年北京市住宅綜合改造工程。凡參與市、區縣政府出資并依法應當招標的住宅綜合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單位,均應當為本合格承包人名冊內的企業。
第五條本名冊內所有單位排名不分先后,均為合格設計單位,均有平等參與本市住宅綜合改造工程設計的權利。
第六條各區縣房屋建筑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擬進行綜合改造住宅所處地理位置、規劃條件、抗震鑒定情況,從名冊內設計單位中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及投標設計方案適用的原則,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工程項目設計任務。
實施責任主體應當與設計單位簽訂合同。設計單位承擔的任務量不得超過其設計能力。
第七條住宅綜合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由市區兩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八條設計費按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計算并下浮20%。
采用工業化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數取為1.4;采用傳統加固改造方式的,加固改造系數取為1.2。
第九條入冊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三)不得進行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四)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規范精心設計,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條入冊企業在工程設計和實施時,應當遵守其遞交的合格承包人名冊入冊資格審查文件中的各項承諾。其設計人員配備情況應當與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相符,否則實施責任主體有權中止合同。
第十一條入冊企業資質等級因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入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名冊:
(一)在入冊申請時提交的有關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資質被降低后不滿足入冊條件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工程設計合同的;
(四)因行賄受賄、轉包掛靠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三條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清出名冊企業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